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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茶树茶叶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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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临翔:多举措筑牢野生古茶树资源保护屏障

临翔区野生古茶树资源丰富,分布在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雪山邦东片区内的野生古茶树茶叶品质上乘,为切实加强野生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入春以来,临翔区相关部门紧密部署,多举措筑牢野生茶资源保护屏障。

加强野生古茶树资源现状调查

组成专业调查队伍,在野生古茶树资源分布区域进行调查,摸清茶树资源分布地点和生长状况。全面掌握野生古茶树分布的株数、面积和种群数量。同时设置野生古茶树固定监测样地,长期监测其生长状况。

加大公众对野生古茶树保护认知度

发挥“大喇叭”、流动宣传车、林长制网格员等宣传载体和相关人员的作用,在保护区周边村组和重点场所、重要交通路口发放《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彩页1000余份,宣讲保护野生古茶树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意义。通过现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度和保护参与度,切实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

强化重点人群管理

根据以往信息,对保护区周边重点人群、重点人员、重点茶商进行多次访谈、解读政策法规,让其明白盗采野生茶叶、破坏野生古茶树等森林资源将面临的法律责任,自觉自愿放弃违法行为,做好源头管控。同时在保护区周边主要进山路口设置30余块宣传牌和警示牌,宣传、告知、规劝和警示入山人员的违法行为。

加强日常巡护监管

对野生古茶树资源分布比较集中的区域,在茶叶发芽高峰期,针对性增加临时护林员,对入山人员及时劝离,对违法人员及时制止。整合森林防火路卡点资源,联合森林防火路卡点在保护区周边主要进山路口,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及时上报。会同当地林业部门,在重点区域蹲点检查,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古茶树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保护区野生古茶树资源安全。

通讯员/孙中国

来源:今日临沧,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潮州凤凰镇:600多岁凤凰古茶树“大庵宋种”产量创新高

万物吐翠,新茶飘香。4月16日,潮州市潮安区凤凰镇大庵古茶树园内,600多岁的“大庵宋种”正式迎来春茶开采的日子。当天,潮安区在此举行2022年凤凰古茶树——“大庵宋种”采摘仪式。

2022年凤凰古茶树——“大庵宋种”采摘仪式。南方+纪金娜拍摄

“中国美丽茶园”迎春茶开采。南方+纪金娜拍摄

这棵600多年树龄的“大庵宋种”,树高约有7米,蓬面直径超过6米,是凤凰山冠幅最大、单株采摘产量最高的大庵宋种母树。只见约30个采茶工人穿梭其间,她们携带竹篓,或踩梯或攀树,场面十分壮观。随着两手“左右开弓”,清新翠绿的嫩芽在指尖飞舞,“大庵宋种”约2.5小时就被采摘完毕。

这是“大庵宋种”主人黄宝国一年中最期盼的“黄金2.5小时”。“往年只能制成约13斤毛茶叶,今年采摘产量创新高,可制成约15斤毛茶叶,价格每斤在4万元左右。”黄宝国称,今年气候较为温暖、雨水充沛,特别是近年来古茶树园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管理,“大庵宋种”长势喜人,迎来丰收。

“中国美丽茶园”迎春茶开采。南方+纪金娜拍摄

约30个采茶工人或踩梯或攀树,采茶场面壮观。南方+纪金娜拍摄

“中国美丽茶园”迎春茶开采。南方+纪金娜拍摄

作为中国乌龙茶(名茶)之乡,凤凰镇至今已有900多年的茶叶栽培制作历史,是全国著名的产茶区之一,也是凤凰单丛茶的核心产区。包括凤西、凤溪和乌岽村在内的连片古茶树茶园,占地约1万亩。其中,树龄100年以上的古茶树1.5万多株,200年以上的古茶树4000多株。2019年,潮州凤凰古茶树茶园被评为“中国美丽茶园”。

清新翠绿的嫩芽在指尖飞舞。南方+纪金娜拍摄

“大庵宋种”约2.5小时就被采摘完毕。南方+纪金娜拍摄

宝贵的古茶树资源,需要传承和保护。如何全面加大凤凰单丛茶古茶树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发展?潮安区茶叶协会会长林程辉在仪式上发出倡议——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优化古茶树茶山茶园生态可持续发展;增强古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做好古茶树资源分布及生长状况的普查;提高科学保护古茶树的能力,推广古茶树科学管养和防治病虫害技术;加强古茶树面圃建设,共同打造凤凰古茶树名优资源园,推动凤凰单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合理采茶规范制茶,保证古茶树茶品质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擦亮凤凰单丛茶的金字招牌。

2022年凤凰古茶树——“大庵宋种”采摘仪式。林奕波摄

凤凰镇党委书记陈锐生表示,“大庵宋种”采摘仪式的举行,充分展示了古茶树的稀缺性和深厚的茶文化底蕴,进一步提升凤凰单丛茶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凤凰镇将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凤凰单丛茶高质量发展“七项行动”,加快凤凰单丛茶的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奋力开创凤凰单丛茶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同时,加快推进凤凰山茶旅走廊,聚焦茶文旅融合,不断丰富茶业态,做强茶产业链,让凤凰单丛金字招牌打响全国走向世界。

潮安区副区长曾伟华称,去年以来,潮安区将打造凤凰山茶旅走廊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高站位、高标准推动凤凰山茶旅走廊建设,着力打造富有魅力的乡村振兴示范带以及全市绿色生态发展带的重要示范点。此次活动突出了宣传古茶树“人无我有”的特异性和稀缺性,潮安区将通过聚焦乡村产业发展,不断做优做强做大凤凰单丛茶产业,推动凤凰单丛茶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凤凰单丛茶品牌化、产业化。

参加2022年凤凰古茶树——“大庵宋种”采摘仪式领导嘉宾。南方+纪金娜拍摄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潮州古茶树将迎来立法保护!

9月5日,潮州市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潮州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的修改意见。《条例》共29条,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部门职责、认定程序、古茶树所有权、生产原则等。公告称,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22年10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附件:

潮州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促进古茶树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茶树,包括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栽培型茶树。

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型古茶树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基本原则】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保护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茶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养护、复壮、生态改善、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保险、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宣传、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场)应当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管理和利用工作,开展宣传、检查、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古茶树管理和利用技术方案;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古茶树管理和利用工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具体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表彰奖励】对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利用、研究和宣传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古茶树保护投诉举报热线电话、网络平台,及时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或者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保护专家库】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古茶树保护专家委员会,纳入潮州市古树名木专家库管理。

潮州市古茶树保护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第九条【分级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古茶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四百年以上的茶树为一级古茶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二百年以上不满四百年的古茶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二百年的古茶树,实行三级保护。

分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认定程序】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组织对茶树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认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古茶树,应当组织潮州市古茶树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情况特殊或者认定难度较大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论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茶树资源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鉴定。经鉴定属于古茶树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经认定,属于实行一级、二级保护的古茶树,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属于实行三级保护的古茶树,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建立档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要求,组织实施古茶树资源调查、登记,建立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监测体系。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古茶树资源普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茶树资源普查和动态监控监测情况,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古茶树所有权】国有土地上的古茶树,归国家所有,但已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除外。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茶树,已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归所有人所有;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归集体所有。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古茶树实行征收,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收藏、保存古茶树死亡植株,防止外流。

第十四条【保护责任人】古茶树所有权人为具体管护责任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管护责任。

古茶树所在的土地权属变更,古茶树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生产原则】古茶树的生产经营和管护遵循无公害和生态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按市、县(区)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生态茶园建设的规范,从事下列活动:

(一)按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管护,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等措施及生态农业允许使用的天然化合物防治古茶树病虫害;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施用有机肥;

(三)按技术标准对古茶树进行利用,实行因地、因树、因时制宜保护性采摘,合理采摘花、果、取穗枝;

(四)建立古茶树观光公园,美化古茶树园区环境;

(五)其它有利于古茶树保护的活动。

第十六条【技术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茶树保护需要,组织专家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农户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养护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古茶树茶叶加工工艺、制作技术的指导工作,提高茶叶企业、茶农加工制作茶叶水平。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茶叶企业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市古茶树特点的茶叶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七条【限制活动】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根据本条例分级保护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采矿、探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等。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生态环境,加强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砍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擅自对古茶树掘根、剥皮;

(三)施用有害于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等;

(四)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

(六)随意砍伐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原生植物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

(七)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

(八)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九条【移植古茶树】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场),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还应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采集作业办法等材料。

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二十条【死亡古茶树处理】古茶树死亡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分级保护制度,报告相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鉴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古茶树死亡的,经相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有关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茶树。

第二十一条【禁止采集收购】禁止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违法违规收购古茶树的根、茎、枝、芽、叶、花、果实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考察研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种质资源研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方古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依法建立古茶树种植资源圃、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研究。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措施,推动古茶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措施应当包括:

(一)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

(二)开展古茶树栽培、养护、利用等技术交流合作;

(三)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

(四)鼓励古茶树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打造古茶树产品品牌;

(五)培育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个人,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共同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

第二十五条【鼓励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行业协会开展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和行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二)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项目;

(三)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使用地理标志、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四)依法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通过驯化、育种,培育新优茶品种;

(五)鼓励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创新茶叶加工工艺,改造提升茶叶加工设备,加大产品研发,促进产品结构、香型、档次多元化,满足市场大众化的需求;

(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开展茶艺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七)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创产品、旅游线路,推动茶文旅融合发展;

(八)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凤凰单丛茶”“白叶单丛茶”“西岩奇兰”“登塘炒仔”等古茶树产品,打造绿色环保的古茶树产品品牌;

(九)其它有利于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二】境外的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潮州市茶产业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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