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刊登文章
《让古茶树资源保护与利用有法可依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规范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
关注我省古茶树法治保护工作
全文如下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将云南省内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规范古茶树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总体来看,《条例》亮点颇多。
界定保护对象和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界定了保护对象;第一款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确立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条例》第三条要求,对古茶树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必须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明确保护古茶树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首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主体责任,建立了全面的古茶树保护管理体系。
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追溯。
二是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三是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对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开展古茶树区域生态修复;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统筹规划利用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
四是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其他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相关具体工作,鼓励和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古茶树。
六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古茶树的保护意识,并确立每年的5月21日为古茶树保护宣传日。
其次,明确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古茶树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明确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应当按照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合理采摘;保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二是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和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利用,培育新优茶树品种。三是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占或者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严格规范外国主体对古茶树资源进行相关活动。为防止境外机构或者个人非法获取古茶树的种质资源和基因信息,防范我国古茶树生物资源非法流失,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且明确禁止外国主体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古茶树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与古茶树资源保护相关的行为。首先,确立了相关行为的审批程序。
一是明确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探矿、采矿,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二是要求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云南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必须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且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其次,划定了保护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红线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明令禁止六种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包括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废渣;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古茶树资源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的创立和保护。《条例》规定,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鼓励和支持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古茶树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被誉为活的文物。《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把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产业规划提升到省级立法高度,对古茶树的生长、移植、利用和死亡全周期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进行系统规范,不仅能为云南省古茶树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能为类似物种的保护提供宝贵的立法经验。
(作者胡潇潇,单位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信息贵在分享,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