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古茶树?省林草局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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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古茶树?省林草局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古茶树及其资源,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4月22日前反馈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871-65011364

电子邮箱:slcjgz@126.com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

邮编:650224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古茶树及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

第四条【基本原则】古茶树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文化传承、品牌培育、产业开发,实现绿色发展。

第五条【职责与分工】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资金保障】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古茶树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权利义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对古茶树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古茶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学单位、企业依法开展古茶树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九条【调查认定】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古茶树调查、认定和监测,建立古茶树档案。

古茶树调查、认定标准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条【分类分级保护】建立古茶树分类分级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类别和级别,有区别地制定保护和利用措施,确保古茶树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保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对认定的古茶树采取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挂牌等方式进行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古茶树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科学管护】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古茶树管护技术培训和指导,引导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施用生物有机肥,采用绿色防控技术防治病虫草害。

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管理、养护、修剪、采摘。

第十三条【种质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古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鼓励对古茶树种质资源的科学研究,支持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圃、基因库。

采集古茶树天然种质资源,采伐古茶树,向境外提供古茶树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对古茶树已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生态修复,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培育共生树种、补植遮阴树等措施,提高区域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占用保护】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茶树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或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文化遗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充分挖掘提炼古茶树文化、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

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损毁、移植古茶树或其他林木;

(二)擅自取土、采石、采砂、探(采)矿、爆破、烧荒;

(三)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挂牌。

第十八条【规范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古茶树利用实施规范管理,推动古茶树及衍生产业的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种质资源利用】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通过驯化、育种,培育新优茶品种,促进永续利用。

第二十条【产业发展】鼓励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创新茶叶加工工艺,新(扩)建茶叶加工生产线,改造提升茶叶加工设备,加大产品研发,促进产品结构多元化。

第二十一条【品牌建设】鼓励开发古茶树的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和产品商标,打造产品驰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与经营】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诚信经营,禁止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商品商标、产品产地;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三条【茶文化】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古茶树保护的前提下,组织茶文化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茶事、茶艺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茶旅游】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配合做好古茶树保护的同时,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将古茶树与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等结合,将古茶树的种植与茶产品的加工、营销、品饮紧密结合,引导行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古茶树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渎职失职】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进行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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